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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立法后评估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人大网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5日作者:
青岛市出台立法后评估暂行办法 建立立法后评估长效机制


  11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112次会议原则同意了《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暂行办法》,建立起立法后评估工作长效机制。

  立法后评估工作在实践中开展较为广泛,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开展了这一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于去年首次开展了立法后评估。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等的认识并不尽一致,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尚未有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这一工作进行制度规范。因此,我市将立法后评估制度规定为《暂行办法》,待实践验证成熟后再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暂行办法》共十五条,分别对评估的原则、评估对象、评估主体和组织机构、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结果的使用等作出了规定。

  关于评估的原则。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立法后评估是指对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进行全面调查、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因此,为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关于评估对象。鉴于立法后评估的主要目的在于改进立法、完善法规以及推动执法,因此,评估的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灵活确定。《暂行办法》规定,立法后评估可以就单项法规进行,也可以就某一领域或者全部法规进行,具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来确定。同时,为提高立法后评估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应当适时进行立法后评估的三种情形。

  关于评估主体和组织机构。立法后评估工作作为一项立法工作或者是立法的后续工作,应由立法机关来组织开展,而不宜完全委托给社会组织进行。《暂行办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第六条、第七条对评估的主体和组织机构进行了规定。

  关于评估内容。《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立法后评估的三个方面主要内容:法规的实施情况、立法质量情况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这三项内容,应当是对评估内容的原则要求,工作中,可根据法规的不同情况和评估的目的需要而有所侧重,具体可由评估组织机构来确定。

  关于评估程序。《暂行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具体规定了立法后评估的程序,其中特别注重了评估的调研、评价两个环节:一是强调调研的公开性。评估不能仅听执行部门的一面之词或者暗箱操作,要向社会公开,并要通过多种方式征求社会意见。二是强调评价的公正性,要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组织对法规进行专家评价并提出意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

  关于评估结果的使用。为了保证立法后评估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评估结果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制作评估报告,向主任会议汇报,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二是对评估报告认为需要修改、废止法规的,评估组织机构可以建议主任会议将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或者立法工作安排,待条件成熟后,由有提案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废止该法规的议案;三是对评估报告提出的改进法规实施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研究办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